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實施之前,除《建築物條例》(第123 章)第 41 條所規定的豁免工程外,所有建築工程在展開前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。否則,不論工程規模大小均屬僭建物,屋宇署 會 對 這些僭建物 採取執法 行動。
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全面實施。該制度在上述的法定程序以外為業主提供一個合法、簡易、安全而又方便的途徑進行小規模建築工程。業主可透過該制度選擇循簡化規定進行小型工程,而無須在有關工程展開前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。
符合香港法例第123N章《建築物(小型工程)規例》第2(1)條當中的「第I級別小型工程」、「第II級別小型工程」及「第III級別小型工程」條件的工程,便定義為小型工程。
「小型工程監管制度」所規管的共有187項「小型工程」。這些小型工程按其性質、規模、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度,分為以下三個級別︰
小型工程編號:3.23
拆除違例豎設的地底以上的排水渠
小型工程編號:3.40
豎設非住用樓宇單位內的磚牆
小型工程編號:3.27
豎設/改動/拆除自建築物外牆伸出承架,自外牆伸出的支架,用作支承空調機、照明裝置或天線或收發器
小型工程編號:3.53
修葺砌石擋土牆內的勾縫
小型工程編號:3.32
拆除位於地面或平板上的違例構築物
小型工程編號:2.46
豎設/改動於建築物內的金屬通風管道或相關的承托支架
小型工程編號:3.12
修葺用磚建造的非承重外牆,該外牆的高度不多於3.5米
小型工程編號:3.17
豎設/改動/拆除靠牆招牌(包括更換招牌的展示面)